来源:中国新闻网
今天,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答问时指出,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提供担保,不提取修购基金,严禁举借债务。
该负责人称,新《制度》着重从8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中等职业学校纳入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院依照本制度执行;二是完善了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校长负责制,对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完善了预算管理制度,针对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增加了决算管理的内容;四是强化了收支管理,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和公款私存,严格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五是完善了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规范了专用基金管理;六是强化了资产管理,在资产分类中增加了“在建工程”,按有关规定调高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细化了资产管理的要求;七是强化了财务监督的内容,要求财务监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和专项监督相结合,要求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八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活动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规定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提供担保,不提取修购基金,严禁举借债务等。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抓紧做好培训工作。财政部和教育部将在近期组织召开以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省讲师团成员为主要对象的培训会。之后,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校长等进行培训。二是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制度》内容和管理要求。三是督促和指导各地尽快完善配套制度。要求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制度》要求,抓紧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督促和指导各中小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是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对照《制度》,指导所属中小学校全面检查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与本《制度》的协调性,对与《制度》不相适应的做法进行纠正和规范,凡是与《制度》相冲突的规定要立即废止。同时,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快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