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育报》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并进一步提出了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好新形势下教育督导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党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对教育提出的总任务和总要求,密切结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管理制度体系和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与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办法,不断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科学有效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和教育质量监测,努力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驾护航。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推动教育督导制度改革
《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落实《条例》,是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一是落实规定,推动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继续学习宣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暨第九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精神,解读《条例》内容,研究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推动各地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制定完善督导评估标准。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是规范管理,提高教育督导工作专业化水平。研究制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的工作规则规章制度,确保委员会日常工作有效运转。制定《国家督学管理办法》、《教育督导工作规程》、《督学培训大纲》等,用制度规范国家督学的行为,明确国家督学的职责与义务,推动督导工作的规范发展,提高督导工作专业化水平。
三是组织培训,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组织各省(区、市)教育厅分管负责人和督导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习贯彻《条例》研讨班,就学习贯彻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暨第九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精神和《条例》进行交流研讨,分析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加深对教育督导有关政策的理解,推动教育督导工作提高水平。结合工作特征与实际需求,创新形式,加大力度做好国家督学培训、地方督学培训与地方教育部门负责同志的逐级逐层培训。要求各省级督导部门与相应教育部门紧密配合,科学筹划,组织好地方培训工作,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整体水平。
二、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教育规划纲要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的目标。当前,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是义务教育发展的两大核心任务。做好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成为新时期教育工作的重点。
一是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率先在县(区、市)域内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部署。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根据有关省(区、市)上报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材料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调研,确定召开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现场会地点,启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认定工作。于2012年底,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工作。
二是开展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要加强对省级政府统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考核,在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通过开展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考核评估,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继续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推动教育优先发展
开展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价,是促进地方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研究制定评价标准与办法。根据十八大报告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上中央领导同志最新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在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暂行办法》,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二是开展教育强市、强县的评比工作。在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认定达标的基础上,以各专项督导的评价办法与结果及本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情况为参考,部署组织开展教育强市、强县的评比活动,促进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四、高效开展教育督导评估与质量监测工作,推进教育优质发展
要健全教育督导体系,完善定期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三项督导形式,定期对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统筹规划,科学论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新局面。
一是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按照《条例》和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一揽子教育督导评估办法,针对教育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科学整合工作内容,合理安排工作程序,分类实施,高效组织开展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评估工作,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科学发展,推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并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二是开展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根据《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有序推进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评选办法,开展素质教育示范校的认定工作。
三是探索督学责任区建设长效机制。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精神,引导各地切实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健全督学责任区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监督与指导,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对督学责任区工作的领导,为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形成督学责任区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四是做好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按照《条例》精神,推动教育评价模式改革,探索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科学发展的质量评价体系。发挥监测的预测和预警作用,深入研究人才成长规律、教育管理规律和教育评价规律,为改进教育教学、完善政策措施提供更加及时、科学、准确的依据。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监测和2012年在全国开展质量监测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科学学科学习质量监测的规模,进一步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工具,研究制定质量监测标准与评价办法,发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质量监测报告,为在全国推行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奠定基础。
五、进一步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
建立完善的监督问责机制,是有效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提高教育督导实效,树立教育督导权威的主要保障。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条例》要求,用督导问责推动转变教育部门职能,推进管、办、评相分离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提高教育政策执行力。
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报告制度、公示制度、约谈制度、奖惩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复查制度,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教育问题,强化对督导报告的解读和使用,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有效地行使督政职能,提高督导工作权威性和实效性,增进教育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工作沟通,帮助相关地区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找准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保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 何秀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