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官网,作者:崔秋立,朱金龙,王倩)
2022年5月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关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规定相较1996年首次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原《职教法》)具有重大突破,主要表现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首次入法和“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关系由“并举”转变为“并重”。“大力”强调了新时代技工教育应当承担的历史重任,明确了技工教育特色发展的方向,而“并重”则凸显了职业培训新的历史地位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深刻理解新《职教法》这一立法精神是推进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大发展的前提。
一、“大力”强调技工教育新时代的历史重任
技工教育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同时亦有鲜明的办学特色,丰富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形式和内涵。新《职教法》对于技工教育给予了充分肯定,在法律表述中予以“全景性”呈现,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技工教育的办学定位,拓展了技工教育的发展空间。
(一)新《职教法》明确了技工教育的法律地位
新《职教法》第十条第一款开宗明义地提出“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技工学校属于中等教育层次的职业学校,并明确“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法条中出现的“技工教育”“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表述,与原《职教法》迥然不同。原《职教法》未直接将技工教育或技工学校写进法律,仅在全国人大职教法释义提到,中等技工学校是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技术工人的一种职业学校类型,属于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范畴[1]。从文本中不出现,到“技工教育”“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全景性呈现”,可以说是新《职教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和贡献。
同时,新《职教法》用“大力发展”,强调了技工教育的重要性。在新《职教法》文本中,共有三次用了“大力发展”。法律第三条明确,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第二十一条明确,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三处“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居其一,充分说明技工教育在职教体系中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技工教育写入新《职教法》,体现了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技工教育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工业强国都是技师技工的大国,我们要有很强的技术工人队伍”“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我们的人才基础应当是技工”[2],要求“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3]。李克强总理也要求,办好技工院校,完善技术工人职业发展通道[4]。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设和促进就业创业的文件中,也多次强调大力发展技工教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技工教育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技工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开辟了航道,是法律修订的重要依据。
新《职教法》对于技工教育的表述,也充分体现了技工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价值和贡献,体现了全社会对技工教育的高度认可。新中国之后的技工教育是伴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五”时期,国家通过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技工培养,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强有力支撑,成为当时最合适的路径选择。据统计,“一五”时期共培养技工92万人,技工学校达到140所。之后,技工教育蓬勃发展,到1959年底,全国技工学校达到744所,涵盖154个工种,在校生达28万人[5]。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技工教育,技工院校数量和办学规模达到历史新高。至2021年,我国技工院校达到2 492所,在校生426.7万人[6]。技工院校发展成为开展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平台、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构建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7],初步形成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梯次发展、有序衔接、布局合理的技工教育体系。
近年来,技工教育承接了历史辉煌,在规模化、专业化、高端化培养产业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方面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每年为国家培养30多万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500多万合格技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育了大批大国工匠、能工巧匠。2011年起至今,我国共参加了5届世界技能大赛,共有162名选手获得奖牌。其中,来自技工院校的师生分别为国家贡献了金牌总数的58%和奖牌总数的62.3%,可谓战绩骄人[8]。今年3月2日全国总工会表彰的2021年“大国工匠年度人物”中,有6位具有技工学校培养经历。这些数据都展现了技工教育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做出的重要贡献。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技工教育在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新《职教法》明确技工教育的法律地位,正是技工教育在职业教育中地位和作用的体现,也必将助力和保障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多样化,更加全方位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新《职教法》赋予了技工教育新时代的历史重任
新《职教法》将“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和“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结合起来进行表述,具有重要立法用意,是从法律角度对技工教育办学定位和功能的阐述。这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二是“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是技工教育的根本职责所在。这是法律赋予技工教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重任。
技工教育在产业工人素质提升方面具有传统优势。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明确技工学校是为满足国家经济建设需要而设立的。技工学校多数依托产业部门和工业项目兴办,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时至今日,技工教育依然坚守着产业技术工人培养的办学定位和特色,并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形成了符合产业技术工人、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化模式和方法。可以说,从20世纪的“校企一体,产训结合”到新时代的“校企双制,工学一体”,技工教育是最适合产业技术工人培养的教育类型,在提升产业工人素质方面责无旁贷。新《职教法》将“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的重任赋予技工教育,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技工教育传统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的高度认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总书记多次强调“工人阶级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主体力量”[9]。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指出,产业工人队伍是“工人阶级中发挥支撑作用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骨干力量,是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有生力量”。方案同时指出: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总体思路,针对影响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畅通发展通道,依法保障权益,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的产业工人队伍。新《职教法》明确技工教育的主要定位和功能为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技工教育的信任和期望,任务艰巨,使命崇高,责任重大。
明确“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的办学定位,为技工教育保持特色发展指明了方向。技工教育的特色发展主要体现在“全面”二字上,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全面”首先要求技工教育要全方位服务于产业工人素质提高。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的结构、形态、工作方式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对产业工人素质提升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技术革命迅猛发展,人工智能数字技能普遍应用,要求新时代的产业工人要适应新的劳动组织形式,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同时还要提高职业素养,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思想道德水平。因此,技工教育必须全面增强适应性,才能承担起全方位服务产业工人素质提高的历史重任。其次,“全面”还意味着技工教育要服务于产业工人素质提升的全过程,要为产业工人不同阶段的职业生涯发展提供素质提升服务,包括职前职后、转岗转业以及失业期间的培训服务等。要坚持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向企业输送合格技工;要积极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提升在职职工技能水平;要积极参与技师的培养和研修,帮助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和技能领军人才;要服务企业技能等级评价,健全和完善技能人才发展通道,等等。面向未来,技工教育任重而道远,能否保持住技工教育的发展特色,坚守住技工教育的传统优势,是技工教育“全面”服务产业工人素质提高的关键。
(三)新《职教法》拓展了技工教育的发展空间
新《职教法》在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优化发展环境、完善保障措施方面有很多具体的法律规定,包括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等。新《职教法》针对以往一些地方技工教育发展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不能享受高等职业教育同等待遇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技工学校属于中等职业学校范畴,对企业办学予以支持,并明确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我们还应当关注到新《职教法》对于职业培训给予的重视,这也有利于技工教育作用的发挥。另外,新《职教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将“中国特色学徒制”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学徒模式进行完整表述,肯定了现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规则,将相关政策法律化,有利于“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全面推行。技工教育作为学徒制培训的重要承担者,将大有可为。新《职教法》关于推动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各项条款,对肩负职业培训重任的技工学校而言,也将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新《职教法》视域下,技工教育的任务会更加艰巨,也必将得到更广泛的关注,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
二、“并重”凸显新时代职业培训的地位和作用
相较原《职教法》“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的表述,新《职教法》第二条明确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在第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是本次法律修订的又一重大历史性突破。从出现频次来看,“职业培训”在新《职教法》中共出现46次,比原《职教法》33次多出13次。无论从法律条文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表述,还是从“职业培训”出现的频次来看,职业培训的地位和作用都在新《职教法》中得到了凸显。
(一)从“并举”到“并重”,凸显职业培训地位提高作用重大
根据百度汉语的解释,“并举”本义为“同时举办,一起进行”,而“并重”则指“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由此可以看出,“并重”是“不分主次、在分量上同等重要”,而“并举”则未强调“同等重要”的意思,强调的是“同时进行”,可以有主次之分。事实上,在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职业培训”相对“职业学校教育”一直处于次要地位,实践中甚至有把“职业学校教育”等同于“职业教育”的倾向。即使在对新《职教法》的解读中,解读者也经常有意无意地强调“职业学校教育”的重要性,而忽略“职业培训”的同等重要性。从“并举”到“并重”的制度变迁,折射的是我国职业教育理念的重大进步。新《职教法》从构建“服务全民终身教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高度,提出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并重,是对劳动者个体终身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最大尊重,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从职业教育的针对性、终身性而言,职业培训是促进人人成才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就业质量、提升劳动者收入水平、实现良好发展的重要方式。对个人而言,职业生涯中接受学制教育的时间占比相对较少,职业培训是个人终身职业学习的主要形式。职业培训不仅更具有工作岗位针对性,更贴近生产实际,而且形式更丰富多样,覆盖的职业、行业范围更广泛,并且伴随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全过程[10]。贯彻新《职教法》,必须依据法律本义,深刻认识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并重”所包含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这是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客观需要,二者不可偏废。
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十三五”时期,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成效显著,主要表现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不断健全,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行业企业、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格局不断优化。五年来,全国共组织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近1亿人次;其中,培训企业职工超过3000万人次,农民工超过4000万人次,贫困劳动力超过900万人次。全国技能人才总量超过2亿人,高技能人才超过5000万人,技能人才总量扩大,结构逐步优化,就业质量不断提升[11]。但职业技能培训的规模质量与建设技能型社会需求仍有较大差距。2021年12月,人社部、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职业培训规划》),成为推动我国“十四五”时期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今年6月,人社部、工信部、国资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方案》。上述政策措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业发展和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缓解制造业技能人才短缺的重要举措。为此,要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的高度,认识职业培训工作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与职业学校教育同等重视,一体规划,同步推进。
(二)从“并举”到“并重”,凸显职业学校办学功能的重大转变
新《职教法》第十六条对职业培训的类别和实施主体做了列举性规定,明确职业培训主要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实施。法律将职业培训作为法定职责赋予职业学校,这是职业学校办学功能上的重大转变。
近年来,面对新形势,国家一方面着眼于促进就业创业,一方面着眼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对职业培训给予高度重视。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2019年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仅以技能提升行动为例,2019—2021年,全国就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8358.5万人次(不含以工代训3685.1万人);使用资金1091.8亿元,其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878.1亿元[12]。职业学校在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承担政策性培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职业培训规划》进一步指出,提升职业培训供给能力,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提升培训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要求实施院校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动员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积极开展职业培训[13]。具体包括三项具体措施,一是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积极为毕业年度学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畴;二是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按规定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三是支持职业院校强化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全方位技能培训服务。同时,《职业培训规划》还特别提到要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支持技师学院建设,说明技工院校在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将承担更多主体责任。这与新《职教法》将“大力发展技工教育”与“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这一重要历史职责结合起来的立法精神高度一致。
从政策要求到法律规定,进一步凸显了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这是党和国家赋予职业学校的重要使命。今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法律职责,更好发挥开展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作用,在职业培训方面实现更大作为。一是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思想上、理念上、组织上、行动上融入职业培训中来,更好发挥职业学校在职业培训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在职培训、技能扶贫等方面勇挑重担,发挥好攻坚克难作用;三是利用好在师资队伍、实训设施和培训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
(三)从“并举”到“并重”,凸显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某种意义上讲,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从《职业培训规划》提出“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到新《职教法》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凸显职业教育的适应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新《职教法》明确,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这是从法律意义上对中国特色学徒制的系统完整表述和规范,必将有利于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全面推行。
学徒制由来已久,是在学校教育普及之前人类社会技术传承的主要手段。现代学徒制度是对传统学徒制度的批判继承和创新,是当前国际上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的成功模式。中国特色学徒制探索是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借鉴欧洲学徒制成功经验而进行的一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实验[14]。201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新型学徒制”概念:“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模式,通过校企合作和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拟录用和新录用的员工培训”[15]。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2015年以来,人社部与教育部分别在各自管辖的领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养试点,从而拉开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的序幕。
从制度设计来看,企业新型学徒制更强调企业主体作用,采取“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方式,目的是探索企业职工培训新模式。现代学徒制是通过学校、企业深度合作,教师、师傅联合传授,开展以技能培养为主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是对学校育人模式的探索。二者都是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的探索性实践,是中国特色学徒制的重要形式。从实施效果来看,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实践和探索,为适应社会需求,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缓解我国高端技能人才缺口,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企业新型学徒制为例,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培训企业新型学徒124万人[16],形成了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
中国特色学徒制度的建立,顺应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必将带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性变革,有利于推动职业教育真正形成以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的类型教育。它也有利于形成职业教育多元格局,丰富职业教育类型,使职业教育回归于产业和企业主导的轨道,大大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同时,它也有利于技工教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面向不同学历层次的受教育者,实施技能和素质提升的培训。
三、新《职教法》视域下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发展路径
新《职教法》将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赋予其独特的历史重任和光荣职责。应当说,蓝图已经绘就,关键看如何执行、如何落地。学习贯彻新《职教法》,探索新时期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的现实路径,是一项时代课题,需要深入研究,整体谋划,推进落实。
(一)聚焦职能定位,积极探索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新路径
当前,要按照新《职教法》要求和人社部的部署,加强党对技工院校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德技并修培养高技能人才。突出培养特色,大力推进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一批技工教育集团(联盟),组织遴选一批优质技工院校和优质专业。多措并举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落实职业培训职责,巩固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规模。同时,还应当继续加强以下方面的研究和实践。
首先,加强对技工院校办学定位的研究和对办学方向的引导。围绕法律赋予的定位和职能,对技工教育发展进行整体设计和规划,把技工教育的办学重点,放到产业工人素质全面提升上来,放在关注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建设上来。坚持技工教育贴近企业、面向就业的人才培养导向,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百千万工程”,打造新发展优势。把技工教育办到企业中去,融入企业组织系统之内,真正实现全方位全过程服务于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成为企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所依靠的重要力量。同时要加大政策供给,完善制度体系,为技工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次,加强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建设。要按照办学定位和就业导向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规则体系。目前技工教育在办学规则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用学历层次体现技能水平。第二,过分注重全日制培养,不重视弹性学制和其他灵活多样的培养形式。非学制教育的培养周期参照学制教育,与实际需要不相符。第三,在学制培养中,对学生有过多的身份限制。如,只限于适龄青年学生报考,不允许学生有多重身份,在职职工不能注册为技工院校学生,使大量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失去进一步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上述问题,要在加强和完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建设中加以解决。同时,还应研究建立强化服务功能的组织体系,深化校企合作的制度和工作体系,符合技工教育特点的技能评价和质量评价体系,适应技能人才培养要求的教学和课程体系,集中各方面优势的政策支持体系,等等,使技工教育在整个职教体系中保持鲜明特色。
最后,重视技工教育历史经验的挖掘和传承。新中国技工教育发端于建国初期重点国有企业办学,实行“校企一体”办学模式,至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仍主要延续这一办学体制,行业企业办学占到80%以上,从而形成了“产训结合”“工学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传统[17]。产训结合是技工院校人才培养的传统和特色,是技能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与产教融合、产教结合不同,产训结合是20世纪九十年代初原劳动部提出的技工教育办学的特有概念,专指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在真实生产环境下,将真实工作任务、真实的工作过程融入到课程中去,做到“既出产品,又出人才”的人才培养模式[18]。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行业部门撤销,企业办学被逐步剥离,除少数企业办学保留外,大部分技工院校移交地方管理。但鉴于固有的校企合作办学基因,技工教育始终保持与企业的紧密联系,并探索形成了“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双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它是“校企一体”办学制度的延续,是新形势下重构校企关系的积极探索,也是“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的具体体现[19]。无论是“校企一体”,还是“校企双制”,其核心都是“产训结合”“工学结合”。技工院校要继承发扬好这个传统,做新时代最适合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培养的教育,就要在“产训结合”“工学结合”上做文章,通过自办生产性企业,举办学习型工厂,或引企入校,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等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各级政府也要研究措施,破除技工院校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如公办职业院校办企业问题,以及其中的职工身份、收益分配等问题,既要规范又要灵活,为各类职业技术类院校在政策上松绑,鼓励干事创业,鼓励少花钱多办事,激发办学活力,支持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改革探索。
(二)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工作针对性有效性
日前,人社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指出,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进一步优化培训供给和结构,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践告诉我们,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性,是实施公共职业培训政策和计划的核心价值。有学者指出,建设技能型社会,实施技能中国行动,标志着一个新的大规模培训时代已经加速到来。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常态化,培训项目与企业需求和产业变化对接机制精准化,培训资源聚集和分享机制平台化,劳动者培训学习方式个性化,培训过程监管机制数字化等,将成为这个大培训时代的主要特征[20]。做好新时代职业培训工作,应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四个机制”。一是建立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增加培训供给能力,为个体选择提供更多培训机会。二是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鼓励形成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管理服务和督导评估体系,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资金等进行规范管理,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四是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推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形成相互协调统一 ,促进技能人才成长[21]。
其次,聚焦三大任务,抓好三项措施。一是实施专项培训行动计划,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做好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各类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推动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加快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企业岗位实际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二是加大培训公共服务力度,持续做好“两目录一系统”建设工作,为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22]。三是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开发完善培训教材和数字资源,建立完善适应新时代技能人才培训需求的高质量职业培训教材与数字资源体系。
最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学徒制。一是发挥职能部门主导作用,完善中国特色学徒制治理体系。应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新《职教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职能部门主导作用,加大推行力度,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把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推向新阶段。同时,要加强相关制度研究,开发制定学徒培养标准、课程方法、补贴标准和相关程序、组织体系等,完善治理体系。二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创新。企业要积极组织实施,建立人事(劳资)部门牵头,生产、安全、财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认真规划、扎实推进。技工院校以积极主动态度参与学徒培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企业合作,健全与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与企业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交流、校企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聚焦新产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方向,开展企业技师培养培训,在参与中拓展服务功能,全方位服务于产业工人素质提升。 |